男子给15岁情人转账10多万,妻子起诉返还却被法院驳回!

男子给15岁情人转账10多万,妻子起诉返还被法院驳回的原因分析

颜某(1980年出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出轨15岁少女甘某,并为甘某转账10多万元。颜某的妻子卢某得知此事后,上诉至法院要求甘某归还这些款项,但法院最终驳回了卢某的诉讼请求。以下是详细的原因分析:

一、基本案情概述

颜某与卢某于17年前结婚,婚后颜某在KTV认识了2002年出生的甘某,并发展为情人关系,直至2020年10月结束。在此期间,颜某多次向甘某转账,累计金额超过10万元。卢某得知此事后,认为这些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诉至法院要求甘某返还。

二、庭审双方陈述

三、法院审理及判决依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认为,颜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用于不正当目的,卢某可以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

但在婚姻存续期间,基于夫妻关系,卢某不享有要求颜某赔偿的权利。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卢某要求甘某返还款项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及判决

卢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二中院二审认为,无论是颜某还是卢某,都没有充足证据证明颜某的转账行为属于赠与。

现有生效判决证明,颜某给甘某的转账不是赠与,而是与情人共同开销,这足以认定为“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说法及法律适用

律师观点

卢某如果能证明配偶给情人的转账属于无偿赠与,可以主张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从而要求返还。

但此案中,颜某和甘某的转账行为被认定为共同开销,而非赠与。

法律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第一款,夫妻一方有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时,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卢某只起诉颜某主张损害赔偿而不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温馨提示及法律条文

六、图片展示

(此处为图片占位符,实际图片应插入在相关段落前后,确保能正确预览显示)

男子给15岁情人转账10多万,妻子起诉返还却被法院驳回!

综上所述,卢某起诉甘某要求返还颜某转账的款项被法院驳回的原因在于:颜某给甘某的转账行为被认定为共同开销而非赠与;卢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卢某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颜某的转账行为属于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