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为军判了几年

邵为军判了几年

未判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台州万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米友借款36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0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邵为军对被告台州万邦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郑米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22元(已减半),由被告台州万邦置业有限公司、邵为军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