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社在新闻报道中的规范用语是确保信息传递准确性和权威性的重要基础。以下是新华社在2024年及之前发布的一些重要规范用语要求:
一、社会生活类规范用语
- 对有身体伤疾的人士:不使用“残废人”“独眼龙”“瞎子”“聋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称,而应使用“残疾人”“盲人”“聋人”“智力障碍者”或“智障者”等词汇。
- 报道各种事实:特别是产品、商品时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最先进”等具有极端评价色彩的词汇。
- 医药产品报道:不得含有“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治愈率”等词汇;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最新技术”“最高技术”“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词汇。
- 对文艺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男神”“女神”等词汇,可使用“著名演员”“著名艺术家”等。
- 俚语、脏话、黑话:新华社通稿中不应使用“哇噻”“妈的”等俚语、脏话、黑话等。近年来网络用语中对脏语进行缩略后新造的“SB”“TMD”“NB”等,也不得在报道中使用。如果引语中必须使用这类词语,均应用括号加注,表明其内涵。
二、法律类规范用语
- 涉及敏感对象:在新闻稿件中,涉及犯罪嫌疑人家属、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涉及案件的妇女和儿童、采用人工受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严重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被暴力胁迫的妇女、艾滋病患者、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等,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张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 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应使用“犯罪嫌疑人”。
- 民事和行政案件: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平等,不要使用原告“将某某推上被告席”这样带有主观色彩的句子。
- 职务变动表述:不得使用“某某党委决定给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职、开除等处分”,可使用“某某党委建议给予某某撤职、开除等处分”。
- 人大常委会委员:不要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称作“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也不要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称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要称作“人大常委”。
- 村委会主任:“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村主任”,不得称“村长”。
- 案件报道:在案件报道中指称“小偷”“强奸犯”等时,不要使用其社会身份作前缀,如不要写成“工人小偷”“教授罪犯”等。
- 检察院检察长: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不要写成“检察院院长”。
三、民族宗教类规范用语
- 对各民族:不得使用旧社会流传的带有侮辱性的称呼,如“回回”“蛮子”等,而应使用“回族”等民族全称,且不能随意简称,如“蒙古族”不能简称为“蒙族”,“维吾尔族”不能简称为“维族”。
- 禁用侮辱性说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来指代“庸医”,不得使用“蒙古人”来指代“先天愚型”等。
- 少数民族支系:只能称为“××人”,如“摩梭人”“撒尼人”,不能称为“摩梭族”“撒尼族”等。
- 古代民族与现代民族: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称与后世民族名称混淆,如不能将“高句丽”称为“高丽”,不能将“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等泛称为“突厥族”或“突厥人”。
- 穆斯林:“穆斯林”是伊斯兰教信徒的通称,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为一谈,不能说“回族就是伊斯兰教”“伊斯兰教就是回族”。报道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时,不要改称“穆斯林”。
- 涉及伊斯兰教的报道:不得提及与猪相关的内容;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只说“宰”,不说“杀”。
四、领土、主权和港台澳规范用语
- 港台澳:香港、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在任何文字、地图、图表中都要特别注意不要将其称作“国家”。尤其是多个国家和地区名称连用时,应格外注意不要漏写“(国家)和地区”字样。
- 台湾机构名称:对台湾当局“政权”系统和其他机构的名称,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如台湾“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选委会”“行政院主计处”等。不得出现“中央”“国立”“中华台北”等字样,如不得不出现时应加引号,如台湾“中央银行”等。台湾“行政院长”“立法委员”等均应加引号表述。台湾“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也应加引号。严禁用“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称呼台湾地区领导人,即使加注引号也不得使用。
- 台湾法律: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所谓“法律”,应表述为“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涉及对台法律事务,一律不使用“文书验证”“司法协助”“引渡”等国际法上的用语。
- 两岸三地:不得将海峡两岸和香港并称为“两岸三地”。
- 港澳台游客:不说“港澳台游客来华旅游”,而应称“港澳台游客来大陆(或:内地)旅游”。可以使用“内地与香港”“大陆与台湾”或“京港”“沪港”“闽台”等表述。
- 台湾独立:“台湾独立”或“台独”必须加引号使用。
- 台湾社会团体:台湾的一些社会团体如“中华道教文化团体联合会”“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等有“中国”“中华”字样者,应加引号表述。
- 台湾别称:不得将台湾称为“福摩萨”,如报道中需要转述时,一定要加引号。
- 南沙群岛:南沙群岛不得称为“斯普拉特利群岛”。
- 新疆:严禁将新疆称为“东突厥斯坦”。
五、国际关系类规范用语
- 朝鲜称呼:不得使用“北朝鲜(英文North Korea)”来称呼“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可直接使用简称“朝鲜”,英文应使用“the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或使用缩写“DPRK”。
- 国际组织:有的国际组织的成员中既包括一些既有国家,也包括一些地区。在涉及此类国际组织时,不得使用“成员国”,而应使用“成员”或“成员方”,如不能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而应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亚太经合组织成员”“亚太经合组织成员方”(英文用members)。
- 穆斯林国家:不使用“穆斯林国家”或“穆斯林世界”,而要用“伊斯兰国家”或“伊斯兰世界”。
- 犯罪和冲突报道:在报道社会犯罪和武装冲突时,一般不要刻意突出犯罪嫌疑人和冲突参与者的肤色、种族和性别特征。
- 宗教激进组织:公开报道不要使用“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等说法,可用“宗教激进主义(激进派、激进组织)”替代。如回避不了而必须使用时,可使用“伊斯兰激进组织(分子)”,但不要用“激进伊斯兰组织(分子)”。
- 人质报道:不使用“斩首”,可用中性词语为“人质被砍头杀害”。
- 战斗人员死亡报道:对国际战争中双方的战斗人员死亡的报道,不要使用“击毙”等词语,可使用“打死”等词语。
- 撒哈拉沙漠以南地区:不要将撒哈拉沙漠以南的地区称“黑非洲”,而应称为“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
综上所述,新华社在新闻报道中的规范用语涵盖了社会生活、法律、民族宗教、领土主权和国际关系等多个方面。这些规范用语的要求旨在确保新闻报道的准确性、权威性和客观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