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港资产不会被内地直接充公
律政司针对近期关于《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生效后,内地与香港在民商事案件判决认可和执行方面的焦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以下是针对“在港资产可被内地直接充公”这一问题的具体解答:
内地判决不会自动在港生效:
根据互认安排,内地的法院判决不会自动在香港生效。这意味着,即使内地法院作出了某项判决,该判决也不会立即在香港产生法律效力。
债权人若希望在香港执行内地法院的判决,必须首先向内地法院申请有关判决的副本和证明书,然后连同其他必要文件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申请,请求登记该内地判决。
在港资产不会被内地直接充公:
律政司明确澄清,在港的资产不会被内地直接充公。内地法院作出的判决,即使在内地生效,也不会直接对香港的资产产生执行效力。
香港作为一个独立的司法管辖区,其法律体系和司法程序与内地有所不同。因此,内地法院的判决在香港的执行必须遵循香港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申请执行判决由当事人主导:
互认安排的实施并不意味着两地法院会主动就案件的资料或执行情况等相互通报或交换资料。是否需要在香港申请执行内地法院的判决,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和决定。
当事人需要主动向香港法院提出申请,并按照香港的法律程序和规定进行登记和执行。
登记与作废程序:
在向香港法院提出申请登记内地判决时,登记人必须通知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这一步骤是为了让对方有机会考虑是否按《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向香港法院提出作废登记的申请。
如果登记令没有被作废,当事人便可以内地法院判决为基础,通过其他法律程序进一步申请在港强制执行相关的内地判决。
互认安排的意义:
互认安排的实施充分保障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并公平地平衡了双方的利益。
它为两地跨境执行民商事判决和跨境交易提供了更清晰及可预见的法律机制,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两地经济的交流与合作。
综上所述,根据律政司的解答和互认安排的相关规定,可以明确得知在港资产不会被内地直接充公。内地法院的判决在香港的执行必须遵循香港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并由当事人主导进行申请和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