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1999年吴嘉玲案与2001年庄丰源案的裁决相反却仍有如今

为何1999年吴嘉玲案与2001年庄丰源案的裁决相反却仍有如今

两个案件虽在表面上有相似之处,但其诉求实际完全不同。吴嘉玲案解决的是香港(永久居民)出生子女的居港权问题;而庄丰源案则关注的是非香港(永久居民)出生子女的居港权问题。这两个案件最终都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败诉而告终。 吴嘉玲案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的居港权上。在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后,居留权受到了《基本法》第22条的限制。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需先取得内地的居留权证明书,才能来港定居。然而,1999年1月29日,最高法院裁定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无论是否持有单程证、婚生或非婚生、出生时父或母是否已拥有香港居民身份,均有居港权,推翻了当时《入境修订条例》的规定。 政府在2001年寻求全国人大释法,以限制1997年后偷渡来港的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的居港权。全国人大于6月26日对《基本法》作出解释,指出只有获单程证的香港永久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权,从而使有权来港定居的人数减少至约27万。 庄丰源案中,其父母均为内地居民,于1997年9月持双程证在香港探亲时在香港产下庄丰源。庄丰源符合在港出生的条件,享有在香港特区的居留权。2001年,终审法院裁定庄丰源享有香港特区居留权,认为此案不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宜,完全属于特区政府管辖范围内的事务,因此无需提请人大释法。 不申请释法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终审法院已经设立了庄丰源案的先例,否定双非婴儿的居港权将自相矛盾;其次,要在普通法下的终审法院接受1996年的意见存在困难;最后,当时双非婴儿数量较少,不足以影响香港社会结构,整个社会对庄丰源案非常同情,释法缺乏民意支持。 这两个案件与香港法治、基本法、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人大释法、中国宪法以及当时的社会背景密切相关。吴嘉玲居留权案的判决扩大了香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到香港居留的范围,而庄丰源居留权案的判决则打开了内地妇女到香港生子的潮流,突破了原有的政策限制。最终,这些基本法解释的累积引发了深层次的矛盾,如果不解决,将产生更尖锐的矛盾,对法治社会造成更大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