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小张所有,小张需支付婷婷房屋折价款35000元。具体分析如下:
案件争议焦点:双方对房屋性质的认定存在分歧。小张主张房屋为“彩礼”,因婚事未成应返还份额;婷婷则认为属于共同投资,应按共有财产分割。法院需判断购房目的以确定法律性质。
关键事实认定:
出资情况:首付款34万元及绝大部分按揭款由小张支付,婷婷仅偿还3个月按揭款(1.4万元)。
登记情况:房屋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但婷婷的出资比例远低于小张。
目的分析:小张购房系为结婚表达诚意,符合彩礼的民间习俗特征;婷婷主张的共同投资与出资比例、常理不符。
法律适用:
彩礼返还规则: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可请求返还彩礼。本案中,房屋份额被认定为彩礼性质,因恋爱关系终止且未结婚,婷婷应返还份额。
补偿原则:法院综合考虑房屋增值(市场价180万元)及小张自愿补偿的意愿,判决折价款35000元,既保障小张权益,也体现对婷婷部分贡献的合理补偿。
判决依据:
彩礼性质认定:购房目的与婚姻关联性强,出资比例悬殊,共同共有登记更符合彩礼赠与特征。
公平原则:婷婷虽出资较少,但法院通过折价款平衡双方利益,避免机械分割导致显失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