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是刑法中关于事实错误时刑事责任判定的两种学说,它们的主要区别如下:
一、定义及核心主张
具体符合说:
- 定义:具体符合说是一种西方刑法学说,主张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必须与实际发生的具体事实完全相符,才能承担犯罪既遂的责任。
- 核心主张:如果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具体事实不相符合,那么应当负未遂的责任。
法定符合说:
- 定义:法定符合说也是西方刑法中的一种学说,主张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具体事实虽不一致,但与法律上规定的构成要件相符合,即可成立犯罪既遂。
- 核心主张:在发生事实错误时,只要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法律上规定的构成要件相符合,即可成立犯罪既遂,而不必要求具体事实的一致。
二、实际应用中的差异
具体符合说:
- 在具体符合说下,如果行为人误认了对象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由于误认导致实际发生的事实与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不一致,那么行为人对误认的对象可能构成犯罪未遂,而对实际受害的对象则可能构成过失犯罪。
- 例如,甲误将丙认作乙而进行杀害,按照具体符合说,甲对乙的杀人行为构成未遂,对丙的死亡则可能构成过失杀人。
法定符合说:
- 在法定符合说下,即使行为人误认了对象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只要其行为符合法律上规定的构成要件,即可成立犯罪既遂。
- 例如,同样是在甲误将丙认作乙而进行杀害的情境中,按照法定符合说,甲的行为已经符合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当承担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三、我国刑法理论的态度
- 目前我国刑法理论基本持法定符合说的观点。这是因为法定符合说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具体符合说等其他学说的弊端,为多数西方刑法学者所赞同。同时,法定符合说也更符合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的需要。
综上所述,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主要区别在于对行为人的事实认识与实际发生事实之间的匹配程度要求不同。具体符合说强调事实与行为人认识的完全一致,而法定符合说则更注重行为与法律构成要件的符合性。
